申请人:非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87122号“非果FEEG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9118号“菲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830424号“菲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决定,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故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