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487122号“非果FEEGL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非果FEEGLOR 44487122

阅读:102073 2021-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非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87122号“非果FEEG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9118号“菲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830424号“菲果”商…

  申请人:非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87122号“非果FEEG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9118号“菲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830424号“菲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决定,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故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

本文《关于第44487122号“非果FEEGL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非果FEEGLOR 444871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9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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