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跃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53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0651号“恒河HENG 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19450号“碧琪BEECH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19437号“BILI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092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净化装置;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