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太原市稳和源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5日对第18219204号“文武小天才 Wenwu geni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435698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2118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公司变更通知书;
2、1989-1990年“小天才”商标的注册情况;
3、申请人受让小天才商标的情况;
4、“小天才”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5、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获奖情况;
6、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商标作出的相关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深远的含义,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所混淆。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恳请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17年12月22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商标法》进行审理。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文武小天才”、“Wenwu genius”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文字“文武小天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小天才”,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