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牙克石市发达发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冠标(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40701号“发达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0525号“发达发展FADAFAZ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宣传照片、微信线上产品宣传照片、线下产品宣传照片、荣誉证书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