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方柠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大正信(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52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7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服务上予以撤销,在“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翻译;音乐制作;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2月13日第1731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