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55194号“巧克蕾特CHOCOL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02126号“巧克特 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除“巧克力饮料;巧克力”以外的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5月13日第1743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巧克蕾特 CHOCOLATE”,虽商标中含有“CHOCOLATE”,但整体用在除“巧克力饮料;巧克力”以外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会将其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巧克力饮料;巧克力”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