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4568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8456831

阅读:78584 2021-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皖楠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56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15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状态下,不构成对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选项上的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申请人:吴皖楠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56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15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状态下,不构成对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选项上的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4922号“月禾宫母婴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26692号“渝之婴 YU ZHI 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844231号“遇善恩 YUSHAN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42859号“QINQINMA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进行区分;同时,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使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相区分,以致于商标的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详情截图;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财务审计;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4日

本文《关于第484568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84568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797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