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贝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56989号“Woo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6706669号“沃豪·天使WOOHBABY”商标、第8672832号“woibaby及图”商标、第22240171号“Wooh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