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仙迪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12896号“果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377706号“果本”商标、第45279576号“果果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 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网介绍;品牌发展历程;商标受保护记录;在先裁定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裁定予以维持,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文字“果本”构成,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