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魔吻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65265号“国潮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68551号“国潮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国”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