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ONAX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20811号“SON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1282号“索奈克斯SONAX及图”商标、第30952864号“SON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具有名下恶意,申请人已经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法院判决;在先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革整理用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字母“SONAX”构成,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皮革整理用油”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