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动物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76369号“NATURAL Great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4046号“JOKUL NATURAL BALANCE”商标、国际注册第1135323号“NATURAL HARVEST”商标、第20355696号“100% NATURAL及图”商标、第17373216号“NATURAL SNOW MOUNTAIN”商标、第15314230号“深福果园 NATURAL及图”商标、第25387444号“SPAR NATURA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74683号“BOZITA NATURALS”商标、第20339491号“TOPVALU NATURAL QUALITY AND TRUST”商标、第32932627号“NATURAL FEAST”商标、国际注册第1131953号“NATURAL SPMS”商标、第18655706号“耐久能 NATURAL”商标、国际注册第1313262号“MEDITERRANEAN NATURAL FOR HEALTHY AND HAPPY P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第29808659号“NATURAL GREATNESS”商标、第47041560号“NATURAL GREAT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格局。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相关销售发票;申请商标的宣传报道资料;在先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十四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