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63940号“奔富 奔富特瓶 待客之道 Penfol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奔富”商标的真正权利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7214号“奔富酒园”商标、第19263227号“奔富酒庄”商标、第21950265号“奔富酒园”商标、第15566591号“奔富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对申请人在先申请、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奔富”商标的恶意摹仿、抄袭和抢注,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 Penfolds及奔富系列商标档案、在先判决书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 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