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如县香曲乡帕列村雪域牧场奶制品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57174号“雪域爱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586号“雪域珍宝 SNOWLANDTREASURE及图”商标、第2012037号“雪域珍宝SNOWLANDTREASURE及图”商标、第3104623号“雪域骨宝”商标、第3388751号“雪域玕宝”商标、第3552904号“雪域骨宝及图”商标、第5817385号“雪域三宝”商标、第7079043号“雪域伊宝 Y 3”商标、第7711070号“雪域爱菊及图”商标、第9958713号“雪域圣宝”商标、第29844930号“雪域澳宝”商标、第30738744号“雪域爱妃”商标、第14882149号“秀牦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雪域爱宝”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汉字构成相近,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中药材、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汉字构成、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