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36583号“零销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零销宝 47436583

阅读:16215 2021-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36583号“零销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零销宝”,由申请人臆造而来,并不是一个现有的固定词汇,没有具体含义,本身并不能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36583号“零销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零销宝”,由申请人臆造而来,并不是一个现有的固定词汇,没有具体含义,本身并不能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零销宝”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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