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86486号“荣腾 HON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荣腾 HONOR 48286486

阅读:107378 2021-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义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86486号“荣腾 HON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在第7类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申请人: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义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86486号“荣腾 HON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在第7类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75015号“DESIGN FOR HONOR及图”商标、第39475015A号“DESIGN FOR HONOR及图”商标、第25045026号“Honor Laundry”商标、第36412829号“HONOR”商标、第20320442号“HONOR”商标、第40525629号“HonorH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产品照片、授权许可协议、2016-2017年商标使用图片、检测报告、资质证书、品牌企业证书、荣誉证书、发票、购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现在“热风干燥拉幅机、烫平机(皮革工业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织袜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包含文字“HONOR/Honor”,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

本文《关于第48286486号“荣腾 HON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荣腾 HONOR 482864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5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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