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26131号“Bilibili Do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ilibili Dog 39026131

阅读:87839 2021-07-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摩利特(广州)儿童产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对第39026131号“Bilibili Do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二、“哔哩哔哩”是“BIL…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摩利特(广州)儿童产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对第39026131号“Bilibili Do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二、“哔哩哔哩”是“BILIBILI”商标的中文,经长期商业使用两者已经产生紧密联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在先的“BILIBILI”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9068397号“哔哩哔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68432号“bilibi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造成不良影响,破坏了现有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证据;

  3、“BILIBILI”、“哔哩哔哩”网络搜索结果证据;

  4、申请人网站对“BILIBILI”、“哔哩哔哩”的使用证据;

  5、申请人视频采购协议证据;

  5、申请人相关排名及影响力平台介绍证据;

  6、申请人“哔哩哔哩”、“BILIBILI”媒体报道证据;

  7、哔哩哔哩百度贴吧截图;

  8、在先裁定证据;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10、申请人的“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仿皮革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书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背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仿皮革、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Bilibili”与引证商标一“哔哩哔哩”、引证商标二“bilibili”在呼叫上相近,且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将“哔哩哔哩”与“BILIBILI”对应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争议商标“Bilibili Dog”仅为简单印刷体文字组合,与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bilibili》美术作品在审美意义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但本案申请人所述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

本文《关于第39026131号“Bilibili Do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ilibili Dog 390261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5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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