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98115号“儒商智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儒商智库 36398115

阅读:111464 2021-07-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儒学商道(海南)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谱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7日对第36398115号“儒商智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囤积商标资源的恶意。二、被申请人名下…

  申请人:儒学商道(海南)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谱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7日对第36398115号“儒商智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囤积商标资源的恶意。二、被申请人名下申请的众多商标是摹仿、抄袭、抢注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知名商标、知名人物姓名、地名,用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其不当意图非常明显,损害了公众利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申请人企业简介;2、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档案;3、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意图不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

本文《关于第36398115号“儒商智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儒商智库 363981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5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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