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百得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文智库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德兰宝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7日对第35136423号“百事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第736037号“百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4268121号“百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及引证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冷冻设备和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淋浴热水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壁炉(家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冰箱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燃气炉、冰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