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019314号“豪大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豪大大 17019314

阅读:133522 2021-07-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孟杰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对第17019314号“豪大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676012号“WWW.HAODADA.COM”商标、第8675751号“WWW.HAO…

  申请人: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孟杰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对第17019314号“豪大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676012号“WWW.HAODADA.COM”商标、第8675751号“WWW.HAODADA.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标识内含“大大”,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八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期刊;2、决定;3、驳回通知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和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9月20日止。2018年3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双方商标相同近似的主张,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申请人提出的产生不良影响的主张,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鉴于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主张其他在先权利,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中包含“大大”二字,该文字用作商标的组成部分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

本文《关于第17019314号“豪大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豪大大 170193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5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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