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金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64531号“杨麻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及其“香梓园”、“梓山杨麻饼”在当地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多件包含“麻饼”文字的商标可核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新闻网页报道、产品图片、申请人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