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界科技出版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53884号“世界科技出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2、申请人同意删除“音乐出版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641号“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8680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58753号“世界日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47771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04339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音乐出版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限于书籍出版等其余复审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世界科技出版”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世界”,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