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兰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06722号“BATT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53413号“Bottero Classification of figurative elements:27.1; 27.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71921号“统力BATT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撤销注册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说明、申请人网站信息、潇湘晨报关于申请人16Gwh锂电池项目落户嘉善经开区的报道、另案行政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电池等相关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放弃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该商品的原驳回决定已生效,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BATTERO”与引证商标二“统力BATTERY”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