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惊喜一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15743号“神奇会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5212号“神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48648号“神奇印象 shenqiyin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81564号“神奇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09894号“神奇大药房 SHENQIDAYAO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454712号“神奇经典 SHENQIJING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155845号“神奇手机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980987号“神奇小药箱 shenqixiaoyao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729585号“神奇旅行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2624564号“神奇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1859124号“神奇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1933588号“神奇RUA RUA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1947104号“神奇图书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175294号“神奇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正处于我局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九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神奇会员”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均含有“神奇”,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八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