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茅酒业(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94127号“中華貴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0681号“贵茅”商标、第51627545号“中华金茅”商标、第8951419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中華貴茅”与引证商标三文字“茅”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中華”,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