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源市恒大阳光青少年足球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18002号“恒大阳光足球俱乐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95334号“恒大”商标、第17840646号“恒大”商标、第17592299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恒大阳光足球俱乐部”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含义存在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