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同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88950号“TONE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7240620号“TON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将其核定使用的“保健;理疗;芳香疗法;疗养院;休养所”服务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