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13440号“京小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346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荣誉照片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京小服”与引证商标“京小福”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