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73567号“QUAN GUO G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6772号“QUANGUOS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注册申请阶段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QUAN GUO GOU”,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审理查明1可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QUAN GUO GOU”,易被识别为“全国购”的拼音,将其使用在指定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