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NTELEC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2175号“CONTELEC SWISS M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取得瑞士政府的同意,允许申请人注册使用申请商标标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过公证认证的瑞士政府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书面同意申请人注册使用申请商标标识,因此,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视为其获得瑞士政府的同意,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