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73608号“雷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4295584号商标、第42956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两件引证商标撤销申请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两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雷仕”的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