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84146号“毕卡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6246298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