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迦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42087号“青椒钣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主观臆造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主要用于申请人的“青椒钣喷(长沙)中心”,其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联系;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毫无关联,其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青椒钣喷(长沙)中心启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空气除臭剂、汽车除臭剂等商品上,依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应不致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