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22301号“水滴保险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634875号商标、第18156013号商标、第29294762号商标、第22133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认证资料、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权利商标或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撤销程序现为“经纪”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保险@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水滴”,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