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111224号“Q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Qin及图 53111224

阅读:70474 2021-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11224号“Q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032347号商标、第16332308号商…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11224号“Q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032347号商标、第16332308号商标、第13531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信息、在先案例、申请人简介、商标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和微博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Qi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坛、缸、qin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Q•INN”,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本文《关于第53111224号“Q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Qin及图 531112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1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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