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9261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4926174

阅读:103285 2021-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26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出了极具创意的图形商标,作为开米系列产品的图形标识,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开米”对应。申请商标本身不使用红色,而且图形要素中…

  申请人: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26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出了极具创意的图形商标,作为开米系列产品的图形标识,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开米”对应。申请商标本身不使用红色,而且图形要素中不包含“红十字”,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9468428号“康施乐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整体效果和细节上差异极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天猫店铺销售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经过设计具有显著性,整体与“红十字”标志区别明显,具有区别产源的功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449261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49261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0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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