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22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出了极具创意的图形商标,作为开米系列产品的图形标识,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开米”对应。申请商标本身不使用红色,而且图形要素中不包含“红十字”,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天猫店铺销售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经过设计具有显著性,整体与“红十字”标志区别明显,具有区别产源的功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