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弘道养正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得云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90981号“北京弘道养正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99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52176号“正口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39108号“HOU ZHENG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3642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51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从商标图形的外观、构图、构成要素、主要显著部分以及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相关领域内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在先申请已被我局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北京弘道养正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有限公司”与图形组合而成,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