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13984号“我们 我们与茶飮WE AND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我们 我们与茶飮WE AND TEA及图 42313984

阅读:34450 2021-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13984号“我们 我们与茶飮WE AND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极富创造性的商标,由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41743号“OUR'ST…

  申请人:李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13984号“我们 我们与茶飮WE AND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极富创造性的商标,由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41743号“OUR'S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72525号“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40432号“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569632号“我们果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从整体结构、外观设计、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明显,指定使用在“奶茶(非奶为主);茶味非酒精饮料”以外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产品图片、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我们 我们与茶飮”与英文“WE AND TEA”组合而成,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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