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千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78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53584号“猎人金服 HUNTER FINANCIAL及图”商标、第15317956号“大鑫富帮及图”商标、第9729611号“航大 HANGDA及图”商标、第10068543号“寰慧 COLLECTIVE WISDOM及图”商标、第8352359号“HAOC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设计细节、创意来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