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愈来愈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线生活(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19431号“Bige 比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160号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证据内容延迟,无法一次性补充完整其内容,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复印件):
1、专项技术服务协议;
2、信息传送服务平台的页面截图;
3、相关技术服务实际履行的票据证据。
我局将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未进行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权味(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无线生活(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的期间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与他人签订服务协议,将自主研发的比格bige系统为他人提供信息推送服务。证据2、3系统截图以及相应的发票可以佐证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以上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合理推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