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普全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200875号“LO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具有高独创性和强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获得极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06871号“LOOP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17611257号“IN LO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20121号“Loo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971949号“elo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且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商讨同意书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介绍、引证商标二和三的商标信息、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官网及品牌相关介绍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期于2020年7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余诸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刷;牙刷;牙签;化妆用具;食物或饮料用保温容器;冷却食物和饮料用冷却包;清洁用钢丝绒;水晶(玻璃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刷;牙刷;牙签;化妆用具;食物或饮料用保温容器;冷却食物和饮料用冷却包;清洁用钢丝绒;水晶(玻璃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