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昌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76929号“优品美滋坊 youpingM mei zi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65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341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05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0662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5798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优品美滋坊”与引证商标一“优品美集”、引证商标二“优品美岩”、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优美滋”、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优品美业”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三虽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