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覃云龙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董文学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2日对第23340924号“花田鹿HUATIANL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400947号“花田”商标、第13789797号“田鹿TianL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由佛山市南海纤叶内衣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裙子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12月13日转让至郭六英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引证商标二由蒋渝勇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评审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