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977544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 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00797号商标、第41442319号商标、第357766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现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相关报道、产品销售情况及用户评价、宣传使用图片、百度百科搜索结果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字母“K”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二虽处于异议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