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丽思欧雅玛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9104号“IR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仅针对“宠物尿布”商品提起复审。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1569号商标、第32083834号商标、第32094302号商标、第35851057号商标、第968600号商标、第197422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510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报道、销售合同、相关裁定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审理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宠物尿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提起复审请求,因此在“医药制剂;急救箱(备好药的);抗菌洗手液;厕所除臭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空气除臭剂;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急救箱(备好药的)、抗菌洗手液、厕所除臭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空气除臭剂、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尿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