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85828号“薇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薇娅 36885828

阅读:126862 2021-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薇 被申请人:浦江米兰家居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9日对第36885828号“薇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薇娅”是申请人持续公开使用的艺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黄薇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

  申请人:黄薇

  被申请人:浦江米兰家居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9日对第36885828号“薇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薇娅”是申请人持续公开使用的艺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黄薇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相关公众已将“薇娅”与申请人建立起直接、稳定的联系。争议商标“薇娅”与申请人的艺名“薇娅”完全相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兼控股股东许善真共申请注册了122件商标,还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个人微博截图、淘宝直播间后台截图及视频;2、所获荣誉证据;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4、首都图书馆检索证明、报刊摘要、网络新闻报道等;5、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报道;6、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是出于正常的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申请内容和申请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与事实不符。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不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参展图片、发票、视频等;2、薇娅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相关主张。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药酒;减肥茶;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医用糖果;含药物的饲料;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蚊香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除商标权外的姓名权等。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不仅要考虑到争议商标是否与他人姓名相同,同时需要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公众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薇娅”与申请人艺名“薇娅”名称相同。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曾获得淘宝直播2016年度人气主播、2016年度最具商业价值主播、2016年度最受粉丝追捧主播、2017淘宝直播盛典最具粉丝影响力主播、2018年度TOP主播等。也曾被东方网、搜狐网、网易新闻、电商在线等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还曾参加了由共青团中央、阿里巴巴、新浪微博联合举办的“2018脱贫攻坚公益直播盛典”、由工信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扶贫办、社交电商专委会联合淘宝举办的“1212人民的宝贝总决选之电商精准扶贫行动”、“年味中国·县长来了”社会活动。并且申请人还作为火炬手参与2018雅加达亚运会火炬传递活动、受邀参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举办的“新时代·新经济·新动能”高端思想论坛。上述事实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艺名“薇娅”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艺名“薇娅”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其注册客观上利用了申请人艺名“薇娅”的较高知名度,可能误导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与其存在某种商业联系,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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