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04025号“雪歌曼XUEGEM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雪歌曼XUEGEMAN 26804025

阅读:38086 2021-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圆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荣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恒岭山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7日对第26804025号“雪歌曼XUEGE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为生产经营,其自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申…

  申请人:上海圆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荣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恒岭山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7日对第26804025号“雪歌曼XUEGE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为生产经营,其自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申请注册了1160件商标,申请人将其持有的商标在好标网、路标等平台进行网上销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摹仿“UGG”、“vans”以及其他他人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所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和诸多商标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申请人及雪歌品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275763号“雪歌XUEGE”商标、第1934847号“雪歌XueGe”商标、第4105813号“雪歌”商标、第4712794号“雪歌XUEGE”商标、第7303826号“雪歌XUEG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2、被申请人网上售卖商标截图;

  3、摹仿商标对比列表;

  4、申请人、雪歌品牌检索相关报道;

  5、店铺一览表、店铺照片、营业执照、合同、商标许可备案、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

  6、荣誉证明;

  7、相关民事判决书、异议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先申请及在先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837件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自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申请注册了1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UGG”、“VANS”品牌相近的“GELDINGUGG”、“QBKUGG”、“XNBVUGG”、“NPKNUGG”、“JUVENIA VANS”、“HAKE VANS”、“CRUCIAN VANS”等商标。

  4、被申请人的第24259605号“秋舍一品”商标在商评字[2019]第0000227220号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该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上述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所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但未明确具体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该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范畴。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的“雪歌”,且未形成新的特定的含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此部分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或者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的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内容,且未举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雪歌”商标使用在袜等商品上且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自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申请注册了1100余件商标,涵盖了化妆品、煤电能源、药品和医疗器械、服装、食品饮料、汽车、家具等多个商品类别,在本案中其并未提交上述商标使用或已准备投入使用的证据,可以认定其注册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并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UGG”、“VANS”鞋履品牌相近的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

本文《关于第26804025号“雪歌曼XUEGEM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雪歌曼XUEGEMAN 268040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0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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