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简并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95033号“DEG戴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2596号“戴格DAI 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18398号“2天蛋 2DEG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G815605号“D-EG PO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方式及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和含义上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戴格”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