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国际陆港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82229号“洋货码头www.iesroa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经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洋货码头”、英文“www.iesroad.com”及图形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